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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游證禾(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濬銘(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鈞婷(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鎮綸(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文(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陽(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又瓊(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玉(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芬(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曾雍博律師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被 告 黃三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黃英敏 住○○市○○區○○路000號

黃平輝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複 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蕭凱元律師被 告 黃淑英

黃宜茜黃淑嬌黃素洲黃元明黃逢池黃國亮上 列 7 人訴訟代理人 謝佳琪律師複 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應連帶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應連帶給付黃戴梅香之全體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