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游證禾(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濬銘(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鈞婷(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鎮綸(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文(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丁陽(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張又瓊(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玉(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
游玲芬(黃戴梅香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曾雍博律師複 代理人 李怡馨律師被 告 黃三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黃英敏 住○○市○○區○○路000號
黃平輝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複 代理人 李彥華律師
蕭凱元律師被 告 黃淑英
黃宜茜黃淑嬌黃素洲黃元明黃逢池黃國亮上 列 7 人訴訟代理人 謝佳琪律師複 代理人 壽若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應連帶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應連帶給付黃戴梅香之全體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