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國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沐昌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下稱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依據上訴人之原審聲明為:「㈠被告(指被上訴人)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的2筆土地,於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申請遺囑繼承登記塗銷。㈡被告應移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273/10000及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5989/10000予原告(指上訴人)。」,經比較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開二項訴訟標的,應以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自應以之計算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而核定為951萬9,6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嗣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廢棄原審判決。㈡請求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之2筆土地,其中756地號土地由上訴人取得土地持分10000分之504、被上訴人取得10000分之5758;其中757地號土地由上訴人取得土地持分10000分之806、被上訴人取得10000分之9194方式為裁判遺產分割。是其上訴聲明有關廢棄原審判決部分(即包含原審駁回其主張之二項聲明應予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原審核定之951萬9,631元,依此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326元,扣除已繳納之1萬5,705元,尚應補繳15萬3,621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偉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面積×公告現值×持分)
1.楊梅區甡甡段756地號:3811.18×3900×6262/10000=0000000
0.楊梅區甡甡段757地號:54.37×3900=212043合計:951萬9,6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