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財訴字第6號原 告 朱○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劉子琦律師
劉帥雷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儒律師被 告 陳○旭(原名陳○忠)
陳○航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被 告 陳○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