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蔡琦秋被 告 黃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判決主文欄應增列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46萬6,6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第五項:「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55萬2,70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宣示判決原告全部勝訴在案,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曾於112年8月2日言詞辯論時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47頁),經核與規定相符,應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惟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有所脫漏,爰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