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劉定凱
劉黃秀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被 告 吳希敏
彭莉華劉振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嗣發現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