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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劉德財

劉廷清劉文聖曾淑芳劉秀娘共 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被 告 高惠茹(高國昇之繼承人)

高興全(高國昇之繼承人)

高興台(高國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附表「繼承人」欄所示之人為該附表編號「被告」欄所示之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二、經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死亡,該附表編號「繼承人」欄所示之人為其之繼承人,有如附表「卷頁出處」欄所示卷證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該等繼承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

編號 報到單編號 被告 死亡時間 (民國) 繼承人 繼承人編號 卷頁出處 1 57 高國昇 113年2月4日 高惠茹 147 本院卷二第311至319、339、343至347頁 高興全 148 高興台 149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
裁判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