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 告 張碧惠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被 告 蘇怡寧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6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原告請求移轉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買賣查詢同棟房地交易資料,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交易價格為37,000,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00,000元(計算式:37,000,000元×1/2=18,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800元,原告尚應繳納17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3-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