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魯耿銘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得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5日11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8,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