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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昌慶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郭進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戴昌慶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日期:202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