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游守福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賢金等間請求給付分配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具狀到院,表明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游賢金、游賢德、游守森、游守福、游守文為兄弟,均為訴外人游阿標及游陳心妹之子,游守文已歿, 其繼承人為葉鳳琴、游兆慶、游兆暄。游阿標在世時,陸續共同成立公司由5個兒子共同經營,並以獲利購買不動產借名登記在各房名下。
(二)兩造於民國104年9月間召開家庭會議,就家庭資產如何處理之意見結果,包括「游氏資產統籌平均分配」。兄弟5人更於110年12月間針對公司資產抽籤分家,惟各房名下不動產尚未做出合理分配,倘予計入,則原告所受分配尚不足額新臺幣(下同)1億1,498萬元,應由被告連帶補足,爰先請求1,000萬元之差額等語。
(三)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
(一)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沒有表明訴訟標的,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二)此外,關於連帶債務之發生,原告沒有表明法律有何規定或兩造有何明示,其主張在形式上就與民法第272條規定不符;卷附「家庭會議開會通知」只有原告簽名,其中「游氏資產統籌平均分配」就是原告的意見,如何能夠佐證原告的請求,不得而知;所謂「游氏資產」的具體內容、項目及範圍,是專指游阿標的遺產,或另有所指,文義不明。這些雖然跟起訴程式無關,仍請原告一併補陳,以利訴訟進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