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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 告 廖素芬

劉邦欽被 告 劉偉鴻 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00樓 之0

張志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劉偉鴻尚未給付土地價金,故請求被告給付。然查,本件被告劉偉鴻之戶籍地係設於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0樓之2,此有本院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附卷可參,另原告復承關於被告張家豪係住於住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5樓,此有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參;又與原告所述相關之不動產復係位於花蓮縣境內,此亦有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資料在卷可參,是就被告住所地、不動產所在等均非位於本院所轄境內,是依首揭法條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本案確有管轄權,故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