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原 告 張焯堂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子庭律師被 告 吳淳洋訴訟代理人 林翰榕律師被 告 鴻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英志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