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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振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來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被 告 李凡妤

何信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