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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 胡孟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