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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 告 李憶晴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士智等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等
裁判日期: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