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葉仁卿公法定代理人 葉步升訴訟代理人 何啓熏律師被 告 松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英全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張宸瑜律師被 告 石雅芬即茂暘工程行
徐麗惠即泓昌企業社
富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翔儒被 告 徐政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4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