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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世靜

柯孟和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合家歡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使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判決提起上訴,沒有一併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人於113年6月6日收受送達,迄未補繳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