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4號上 訴 人 中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義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係於112年5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114年10月20日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366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