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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 葉舒婷被 上訴人 玉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佳弘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83號請求給付分配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47,0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價款
裁判日期: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