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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原 告 陳秉豪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 代理 人 張世東律師被 告 張永源

陳茂亮王蘭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逸凱被 告 陳昌源訴訟代理人 陳茂勳被 告 陳昌連訴訟代理人 陳茂達被 告 徐勝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所載陳秉豪權利範圍「6172/3600」應更正為「6172/36000」。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