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43號原 告 黃梅蘭
古望聖古望福古素貞古素娥
何初露何福興何福隆何秀春何秀珍古望宏古美玉古梅玉古榮玉古碧玉古望政古盛南古盛興李廷忠李子瀚李子平李怡珊連東棠連偉成連翊婷古良玉張增傳張正妹鍾智權鍾承翰鍾淑芬張鳳興張鳳美
張鳳蘭江嚴謹
江政修
江玟瑩江玟璇王德存王德魁王文森王德財李王瑞琴王瑞鳳王俐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被 告 黃文欽
黃志良
何碧春
黃沛璇
黃示真
黃翠英黃翠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陳立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所繼承被繼承人黃阿坤之房屋,無權占有原告等人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等4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訴請被告等人拆屋還地並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然被告辯以其等因繼承關係亦取得系爭土地之繼承權,而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現已提起繼承權存在訴訟並由本院家事庭審理中(案號: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有家事起訴狀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之裁判,確係以上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為成立為據,為避免裁判矛盾,本院認在前開訴訟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