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51號原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被 告 安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財隆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複 代理人 石永卉律師訴訟代理人 馬維隆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