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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 告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偉峯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被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芸樂訴訟代理人 林松聖

翁文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