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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 告 威而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偉峯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萬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9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