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06號原 告 大境環保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家訴訟代理人 陳俐螢律師
張百欣律師陳志峯律師黃俊華律師范振中律師被 告 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碧雲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