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1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黃靖軒律師被 告 沐慕家居企業社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嘉豪被 告 余銘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已定期宣示判決,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