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 告 靈鷲聖山圓明講寺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李金木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被 告 劉柏均(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益嘉(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瑩(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鎮○○里00鄰○○○○ ○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柏均、劉益嘉、劉美瑩為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陳冬妹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1月23日死亡,但因有訴訟代理人,故本件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之規定不當然停止,並已經本院定期宣判在案。又劉陳冬妹之法定繼承人為劉柏均、劉益嘉、劉美瑩三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於審理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