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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0號上 訴 人 林陳森妹

徐陳金嬌陳和妹陳賢英

劉柏均(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益嘉(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美瑩(即劉陳冬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鎮○○里00鄰○○○○ ○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靈鷲聖山圓明講寺籌備處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30號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327萬8,4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萬7,0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卉妤

裁判日期: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