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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孟榛

李思漢宥軒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思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國麟、呂承泰、惠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531號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3,89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裁判案由:返還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