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鍾鳳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鍾陳瑞嬌被 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鍾鳳珠
鍾鳳玲
鍾智程鍾敬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之112年度重訴字第5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兩造間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27日之112年度重訴字第5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⒈原判決先、備位部分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先位聲明部分:⑴被上訴人鍾陳瑞嬌應將附表編號1至7所示土地按「應移轉應有部分」欄所載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備位聲明部分:⑴確認上訴人、被上訴人鍾陳瑞嬌、鍾鳳珠、鍾鳳玲、鍾智程、鍾敬濤就被繼承人鍾春貴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2月24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9年3月4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⑵被上訴人鍾陳瑞嬌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9年3月4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上訴人、被上訴人鍾陳瑞嬌、鍾鳳珠、鍾鳳玲、鍾智程、鍾敬濤公同共有。
㈡依上訴人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請求,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
自經濟上觀之,均係為移轉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可認其訴訟目的一致,且不超出其終局標的之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不併算其價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70,1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㈢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計算式:土地面積上訴人主張應移轉應有部分起訴時公告現值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應移轉應有部分 起訴時公告現值 (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3002.02 1/60 9,800元 3002.021/609,800元=490,33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702.06 1/60 9,800元 1702.061/609,800元=278,003元 3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516.02 1/60 9,800元 1516.021/609,800元=247,617元 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2362.94 13/240 3,100元 2362.9413/2403,100元=396,777元 5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993.33 13/240 3,100元 1993.3313/2403,100元=334,713元 6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907.02 1/15 3,100元 907.021/153,100元=187,451元 7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1634.01 1/5 3,100元 1634.011/53,100元=1,013,086元 8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838.82 162/1800 3,100元 838.82162/18003,100元=234,031元 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5772.28 190/1800 3,100元 5772.28190/18003,100元=1,888,818元 1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891.26 162/1800 3,100元 891.26162/18003,100元=248,662元 1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5137.99 47/900 3,100元 15137.9947/9003,100元=2,450,672元 總計:7,770,160元(即編號1至編號11之加總總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