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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原 告 楊美玲被 告 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25萬元,應繳裁判費13萬7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6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