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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 告 鄭秋娟

曾怡慧許竹瑩

陳勝標林安復

許豪龍李雅琪陳品云

吳京軒吳淑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複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被 告 楊大逵

楊桓薛素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陳怡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就被繼承人楊思漢所有如附表一各編號「土地標示」欄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公同共有)。

二、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1「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鄭秋娟。原告鄭秋娟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3,372,800元後,由原告鄭秋娟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1「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三、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2「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曾怡慧。原告曾怡慧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4,341,300元後,由原告曾怡慧代向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2「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四、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3「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許竹瑩。原告許竹瑩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5,615,400元後,由原告許竹瑩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3「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4「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陳勝標。原告陳勝標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7,743,800元後,由原告陳勝標代向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4「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六、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5「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林安復。原告林安復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5,196,835元後,由原告林安復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5「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七、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6「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許豪龍。原告許豪龍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52,540,000元後,由原告許豪龍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6「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八、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7「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雅琪。原告李雅琪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18,501,100元後,由原告李雅琪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7「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九、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8「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陳品云。原告陳品云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13,191,100元後,由原告陳品云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8「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十、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9「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京軒。

十一、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附表一編號10「土地標示」欄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淑如。

原告吳淑如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33,470,000元後,由原告吳淑如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附表二編號10「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欄所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清償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該附表編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十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仲裁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僅係他方當事人對於訴訟要件之欠缺之抗辯而已,可以放棄而不提出妨訴抗辯。該訴訟障礙事項,必待他方於訴訟中為抗辯,法院始得為審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326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楊思漢(已歿)分別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原告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95至103頁,共10份契約書,未特別指明時,合稱系爭契約),於各份契約第11條均有約定:本契約有爭議時,透過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以仲裁方式處理等語,然被告楊桓、薛素貞之訴訟代理人表明不主張仲裁之妨訴抗辯(本院卷一第39頁),嗣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被告楊大逵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執此為妨訴抗辯,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得不循仲裁途徑而向本院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至於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及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就附表一各編號「土地標示」欄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各原告(如附表甲「起訴時之聲明」欄所示,見本院卷一第

11、13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本於同一土地買賣契約書之請求基礎事實,就所交易土地上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等節,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卷二第15至25頁),再將聲明整併減縮為如附表甲「追加及更正後之聲明」欄所示(本院卷二第260至262頁),核係基於原告主張被告應履行本案土地買賣契約主義務之同一基礎事實追加請求,並因應被告繼承之法律關係而補充、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且除被告楊大逵經通知後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外,其他二位被告於程序上並無異議並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三、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從而部分共同被告所為訴訟標的之認諾,形式上為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非經他共同被告全體之同意,不生效力。被告楊桓、薛素貞之訴訟代理人雖表明就本件為認諾(本院卷二第59頁),然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被告全體必須合一確定,而認諾於形式上係不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被告楊大逵既未表同意,依前揭規定,部分被告所為認諾對被告全體不生效力,不得逕為認諾之判決。

四、本件被告楊大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就被告楊大逵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10「土地標示」欄所示各筆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或以個別地號土地稱之)為訴外人楊思漢(於民國111年4月16日死亡)所有,且楊思漢生前將系爭土地分別出售予各原告,雙方並簽訂系爭契約,原告已依約定之付款期程給付部分買賣價金。被告楊大逵、楊桓為楊思漢之子,被告薛素貞為楊思漢之配偶,均為楊思漢之繼承人,楊思漢往生後,楊思漢之權利、義務即應由被告承受,是被告因繼承而負有履行系爭契約之義務,應在所得遺產範圍内,負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之義務。詎被告迄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縱經原告聲請調解,被告楊大逵未到場,調解不成立,且置之不理。為此,依據繼承及土地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被告應將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各原告所有,並配合辦理塗銷系爭土地上原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聲明如附表甲追加並更正後聲明欄所示。

二、被告楊桓、薛素貞則以:訴外人楊思漢與原告簽訂有系爭契約,且依雙方約定之付款期程,原告均已依約支付第一期(簽約款)、第二期(用印款)之價金至雙方所委託之永豐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建經)之信託履約保證專戶,然因楊思漢於111年4月16日死亡而影響後續履約進度。被告為楊思漢之法定繼承人,被告楊桓、薛素貞考量系爭契約之違約金額甚鉅,依約履行移轉土地所有權予買受人並受領所給付之價金,方可減少全體繼承人之損害,對於原告之請求雖無爭執,但楊思漢之遺產經核定高額之遺產稅,繼承人之一即被告楊大逵對繼承及契約履行事務消極不予置理,致遲無法完納稅款、辦理繼承登記及履行系爭契約等語。

三、被告楊大逵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等分別與訴外人楊思漢就如附表一各編號「土地

標示」欄所示土地訂立系爭契約,並已支付部分價金款項(土地標示、應付及已付與未付買賣價金,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而楊思漢於111年4月16日死亡,被告為楊思漢之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楊思漢財產上之權利、義務,且系爭契約已逾履行期限,被告迄未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楊思漢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被告之戶籍謄本、不動產賣買契約書、補充協議書、永豐建經出具之案件對帳單及匯款單、台幣匯出匯款交易狀態查詢資料、取款憑條及支票、LINE訊息截圖各1份為憑(本院卷一第29至88頁、第89至93頁、第95至183頁、第329頁、第205至223頁、第225至255頁,卷二第111至217頁),且為被告楊桓、薛素貞所不爭執,被告楊大逵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視同自認,是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㈡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

權之義務,民法第3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同法第1151條、759條亦有明文規定。查上開系爭契約雖逾約定之履行點交期限,但未經解除,原告依系爭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後,依與附表一各編號之原告間之買賣契約,將各該交易土地(如附表一各編號土地標示欄所載)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該附表編號之原告,應屬有據。

㈢次按買賣為雙務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

義務,出賣人對買受人則負交付標的物及使其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此項互負之義務有對價關係,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此觀民法第348條第1項、第367條及第26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兩造訂立之系爭契約為買賣契約,為有償雙務契約,依契約第3條第2項買方之付款方式、第4條買方之貸款約定、第6條及第7條產權移轉、土地點交之約定,買方之付款分成四期,依序為簽約款、用印款、完稅款及尾款,原告(買方)均已如數支付第一、二期款,就尚未支付之餘款部分,契約約定買方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買方應先行完成金融機構之借款、對保手續,始一併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手續,且於地政機關產權移轉登記完竣後3個工作日內,由買方申貸之金融機構貸款核撥轉帳清償買賣標的物之原貸款,完成抵押權塗銷後,買方貸款銀行將尾款差額存入信託專戶(如貸款總額少於尾款,買方應補足差額存匯入信託專戶),賣方始辦理點交。是本件依雙方約定及不動產交易實務,就登記時序而言,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原告,買受人之貸款銀行同時一併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後買受人之貸款銀行始行撥款,故過戶登記與給付尾款本有先後,非同時為之,僅實務上常透過雙方委任之地政士保管權狀至付清尾款後方予點交以及運用履約保證信託專戶以保障彼此權益。從而原告本於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辦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再由買方之貸款銀行撥款予被告公同受領以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並同時辦理相關抵押權之設定、塗銷,應合於系爭契約約定。又原告所為給付屬被告繼承而得並為公同共有之財產,但有關實際給付受領之方式,因本件交易之系爭土地中,除附表一編號9之土地上無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外,其餘各筆土地均本有出賣人楊思漢與其貸款銀行間之原貸款尚未清償而均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如前所述,系爭契約約定由買方申貸之金融機構貸款核撥轉帳清償買賣標的物之原貸款並完成抵押權塗銷,由此可知,被告應交付其上無抵押權設定之買賣標的土地給原告,方合契約之旨,故除吳京軒以外之其餘原告代償買賣標的物之原貸款並經抵押權人同意塗銷後(抵押權人應否同意塗銷抵押權,應依其與抵押人、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而定,非本判決效力所及),被告對該等原告負有塗銷買賣標的之土地上抵押權設定之義務,且抵押權因清償而應辦理塗銷一事對買方之利害關係較賣方更為密切,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2項之約定,買賣雙方本有約定共同委由承辦之地政士代向銀行(抵押權人)領得清償證明及他項權利證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是依此旨,除吳京軒以外之其餘原告以向金融機構借得之款項代償買賣標的物之原貸款兼作為土地買賣價金之給付後,被告依約應有自行或授權買方辦理塗銷土地上抵押權設定負擔之義務,又因繼承人之一即被告楊大逵已怠於協同辦理系爭系約履行事務,土地交易之過戶、抵押權設定與塗銷、價金給付環環相扣,原告有合併預作請求之必要,則於前開付款代償之條件成就後,原告請求代被告向如附表二所示貸款銀行取得清償證明及他項權利證明書以辦理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亦有契約上之依據。但因被告並未提出訴請給付價金之反訴,故就原告給付價金部分僅係被告負有履行塗銷原貸款設定之抵押權義務之條件,至於原告吳京軒於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約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如有違反,被告得另訴請給付,自不待言,均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表甲:原告訴之聲明起訴時之聲明 追加並更正後之聲明(本院卷二第260至262頁) 一、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就被繼承人楊思漢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一、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就被繼承人楊思漢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 二、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鄭秋娟。 二、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鄭秋娟。原告鄭秋娟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3,372,800元後,由原告鄭秋娟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1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1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三、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曾怡慧。 三、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曾怡慧。原告曾怡慧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4,341,300元後,由原告曾怡慧代向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2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2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四、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許竹瑩。 四、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許竹瑩。原告許竹瑩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5,615,400元後,由原告許竹瑩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3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3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陳勝標。 五、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陳勝標。原告陳勝標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7,743,800元後,由原告陳勝標代向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4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4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六、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林安復。 六、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林安復。原告林安復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85,196,835元後,由原告林安復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5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5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七、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許豪龍。 七、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許豪龍。原告許豪龍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52,540,000元後,由原告許豪龍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6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八、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雅琪。 八、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李雅琪。原告李雅琪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18,501,100元後,由原告李雅琪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7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7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九、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陳品云。 九、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陳品云。原告陳品云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13,191,100元後,由原告陳品云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8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8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十、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京軒。 十、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京軒。 十一、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於辦理第一項繼承登記後,將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淑如。 十一、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應將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吳淑如。原告吳淑如於給付被告楊大逵、楊桓、薛素貞公同共有新臺幣33,470,000元後,由原告吳淑如代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如附表二編號10之清償證明文件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塗銷附表二編號10所示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十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附表一編號 原告 (買受人) 土地標示 買賣價金 (新臺幣) 已付買賣價金 (新臺幣) 未付買賣價金 (新臺幣) 備註 【文書證據(均影本)出處】 地號 權利範圍 登記面積(㎡) 1 鄭秋娟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2,301.00 104,212,800 20,840,000 83,372,800 1、111年3月10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95至100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05頁) 3、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一第225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1,705.00 ③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 47.00 2 曾怡慧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2,661.00 105,421,300 21,080,000 84,341,300 1、111年3月10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01至106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07頁) 3、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本院卷一第227、229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1,409.00 ③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 30.00 3 許竹瑩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2,000.00 107,015,400 21,400,000 85,615,400 1、111年3月10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07至112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09頁) 3、台北富邦商銀取款憑條及匯款委託書(本院卷一第231、233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2,158.00 ③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 4.00 4 陳勝標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1/1 2,265.00 109,663,800 21,920,000 87,743,800 1、111年3月10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13至118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11頁) 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本院卷一第235、237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2,000.00 5 林安復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1,228.00 106,796,835 21,600,000 85,196,835 1、111年3月10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19至124頁)、補充協議書(本院卷一第329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13頁) 3、永豐商業銀行台幣匯出匯款交易狀態查詢單(本院卷一第239、241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1,350.00 ③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 170.00 ④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950.00 ⑤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 28.00 ⑥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459.00 ⑦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 16.00 6 許豪龍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2,108.00 75,040,000 22,500,000 52,540,000 1、111年3月24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25至135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15頁) 3、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本院卷一第243、245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1/1 1,021.00 7 李雅琪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999.00 23,121,100 4,620,000 18,501,100 1、111年3月25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37至147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17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本院卷一第247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000 617.00 8 陳品云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712.00 16,481,100 3,290,000 13,191,100 1、111年3月24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49至159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19頁) 3、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一第249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0000 617.00 9 吳京軒 ①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1/1 1,014.00 35,120,000 7,020,000 28,100,100 1、111年3月25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61至171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21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本院卷一第251頁) ②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1/1 130.00 ③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 1/1 222.00 10 吳淑如 ①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 102.13 37,180,000 3,710,000 33,470,000 1、111年3月25日土地買賣契約書(本院卷一第173至183頁) 2、永豐建經案件對帳單(本院卷一第223頁) 3、支票及LINE對話訊息(本院卷一第253、255頁) ②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 1,149.03 ③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1/1 355.37 合計 720,052,355 147,980,000 572,072,335附表二編號 買受人 原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履約保證信託專戶帳號 抵押權人 抵押權登記字號 他項權利證明書字號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 備註(共同擔保土地) 1 鄭秋娟 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蘆資字第170820號 109蘆資他字第005029號 477,600,000元 1、2之②、3、4之②、5、6同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 曾怡慧 ①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2日,蘆竹跨字第022070號 103蘆資他字第006079號 81,600,000元 2、4同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蘆資字第170820號 109蘆資他字第005029號 477,600,000元 1、2之②、 3、4之②、 5、6同 3 許竹瑩 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蘆資字第170820號 109蘆資他字第005029號 477,600,000元 1、2之②、 3、4之②、 5、6同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 陳勝標 ①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2日,蘆竹跨字第022070號 103蘆資他字第006079號 81,600,000元 2、4同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蘆資字第170820號 109蘆資他字第005029號 477,600,000元 1、2之②、 3、4之②、 5、6同 5 林安復 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蘆資字第170820號 109蘆資他字第005029號 477,600,000元 1、2之②、 3、4之②、 5、6同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 許豪龍 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0月15日,蘆資字第170820號 109蘆資他字第005029號 477,600,000元 1、2之②、 3、4之②、 5、6同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 李雅琪 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3月7日,蘆資字第040110號 103蘆資他字第001400號 227,200,000元 7、8同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 陳品云 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3月7日,蘆資字第040110號 103蘆資他字第001400號 227,200,000元 7、8同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 吳京軒 (空白) (空白) (空白) (空白) 交易土地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 吳淑如 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0月28日,蘆資字第262940號 102蘆資他字第008067號 21,800,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 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