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211號抗 告 人 陳勉銘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鄒瓊瑩間聲請變更共同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113年度監宣字第121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