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298號聲 請 人 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美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邱一哲即一亨企業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