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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 訴 人 蕭祥東訴訟代理人 蕭逸琦被上訴人 葉郁勳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確認界址民事訴訟確定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對於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79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間之界址存有爭議,經上訴人就上開土地提起確認界址訴訟,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307號確認界址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尚待分案)。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上訴人有無占用系爭土地,應以該確認界址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斷,依首揭法文規定,本件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