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27號上 訴 人 曾繁祺被 上訴人 胡煥炫訴訟代理人 葉禮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裁定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號(下稱另案)土地增值稅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另案已終結,有另案判決影本在卷可參(簡上字卷第249至259頁),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王子鳴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