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74號上 訴 人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被上訴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友訴訟代理人 李名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上訴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終結後聲請調查證據,故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14年4月21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