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322號上 訴 人 劉美蘭
周慈節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複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被上訴人 簡駿男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因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649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民國113年12月3日依前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現該訴訟業經最高法院114年10月16日114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而告終結,爰依職權撤銷上開裁定,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