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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68號反訴原告即上 訴 人 管柏維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 范聖昌即聖陽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即被上訴人,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反訴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