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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 訴 人 陳宥里被 上訴人 丁政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6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經訴外人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線上im.B平台,以新臺幣(下同)16萬元向上訴人購買不動產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並簽訂不動產債權線上購買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系爭債權期間係自款項付訖日起算6個月,合約到期本金應歸還被上訴人,系爭債權持有期間已屆至,上訴人亦無展延系爭契約。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6萬元及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主張其因上訴人與金隆公司違反銀行法吸金之侵權行為受有損害,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字第82號判決上訴人應與他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該案事實與本案相同,被上訴人均係請求返還其於111年1月27日所匯入之16萬元款項。被上訴人於該案主張因侵權行為受有損害,於本案則主張依系爭契約請求返還本金,係就同一財產利益,基於不同法律關係請求,顯然重複請求並違反誠信原則等語置辯。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

定有明文。次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定有明文,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是法律行為違反上開規定,即屬違反銀行法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

㈡經查,上訴人與金隆公司均非銀行業者,且未經我國主管機

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卻以金隆公司設立之im.B平台招攬不特定投資人進行不動產債權之認購,而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等情,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9號判決認定「陳宥里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佐以上訴人亦自陳涉犯銀行法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且其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就涉犯銀行法之事實均坦承不諱。又被上訴人於111年1月27日經金隆公司之線上im.B平台,以16萬元向上訴人購買系爭債權,被上訴人債權持有期間為自款項付訖日即111年1月27日起算6個月,屆期日將會因提前還款或展期續約而有所異動,如提前還款則視同合約到期,若借款人展期續約則展延至還款日止,期間最長1年,屆期上訴人除應返還本金外,每月並應給付利息1,200元,業據提出系爭契約及利息代收轉付說明為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02號卷第8至10頁),依兩造間所約定利息報酬一年數額,換算年利率約為9%(計算式:1,200元×12÷16萬元),可知上訴人及金隆公司係藉由賦予投資人債權認購投資方案到期時,承諾期滿必定返還投資本金,且與投資人即被上訴人約定年利率9%之報酬,已高過臺灣銀行案發時即111年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0.79%)11.39倍之多,顯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顯見上訴人與金隆公司係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誘使被上訴人交付款項,以達收受被上訴人交付投資款項之目的,則上訴人既非依法得從事銀行法所定經營收受存款之人,依民法第71條規定,兩造間簽訂之系爭契約,已因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則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本金16萬元,即乏所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2條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劉佩宜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