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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促字第 1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1743號債 權 人 沃醫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宣霆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耀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榮耀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務人指定第三人耀亞美學診所為系爭貨品之受貨人之證明文件及耀亞美學診所已受領貨品之簽章受貨單。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