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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促字第 5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5216號債 權 人 許冠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泳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債權人請求借款依週年利率16%計息之釋明文件(依借據所示,僅約定法定利率,此為年息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