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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促字第 5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5326號債 權 人 舜盈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順富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富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113,8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請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之釋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請提出經兩造簽章之交易(貨物買賣)契約。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