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5328號債 權 人 大豐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詠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代債務人申辦貸款,金融機構核准債務人貸款250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四、具狀表明債權人請求按日年利率百分之一計息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