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6525號債 權 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及未成年子女蔡佩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15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扶養費明細表【載明扶養費之期間起訖、每月扶養費金額、總金額等】,若有其他項目之費用亦應列明,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之最近兩年財產所得資料。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