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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促字第 65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6586號債 權 人 彭嘉厚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祖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黃祖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所簽署之書面居間(仲介)契約書。

四、請提出系爭不動產【含3筆土地(即桃園區同德段39、39-1、39-2地號)及7筆建號(即桃園區同德段797、798、7

99、800、801、802、803建號)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債權人就系爭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應具狀說明:㈠買方究係何人?應具狀說明,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賣方委託仲介期間、委託出售價額若干?㈢買方是否已支付定金?若是,金額若干?應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㈣提出買賣雙方已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總價及其必要之

點達成合意之相關證明文件(債權人提出之買方已確認事項及賣方承諾書尚不足以證明此點)。

㈤債權人主張其仲介報酬為系爭不動產總價之4.445%之相關證明文件。

㈥提出賣方(即債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阻止條件成就(即系爭不動產買賣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債權人催告賣方(即債務人)履行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請提出債權人催告賣方(即債務人)給付仲介報酬之催告函及回執。

八、債務人(即賣方)收受前二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