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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促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促字第688號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嘉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公司因撤銷系爭保險契約書而退還保險費予保戶之相關證明文件(載明已繳納保險費金額及退費金額等)。

三、001305號催告函之「回執」。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