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複 代理人 曾俊倫律師
邱云莉律師被 上訴人 辜瓊瑛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複 代理人 李沭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1日下午4時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被上訴人即原告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潘曉萱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