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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鎮源關 係 人 林淑貞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一一一年度亡字第三十號宣告林鎮源(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晚上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從母親往生後即未與家人聯絡多年,聲請人之妹即林淑貞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在案。今因聲請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12年10月16日以111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宣告於108年10月26日晚上12時死亡,並經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之情,已據聲請人親自到庭應訊陳明(見本院113年4月17日訊問筆錄),聲請人就本院詢問關於林鎮源之相關身分、親屬資訊均可清楚敘明,並提出林鎮源之身分證正本及健保卡正本,經本院核閱屬實,是綜合上述,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甘治平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