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仲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簡廷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志瑋等間因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商務仲裁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裁判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