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簡廷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志瑋等間因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商務仲裁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聲 請 人 簡廷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志瑋等間因113年度仲執字第1號商務仲裁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